原创 合伙企业持有股权交35%所得税?还能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吗?律师解读
2022-01-24 21:16 来源: 股权道
原标题:合伙企业持有股权交35%所得税?还能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吗?律师解读
某音上有老师说,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可能要从20%变成35%了?以后还能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吗?
这一说法源于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了,到底什么是核定征收?
一、关于核定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说的是所得税问题,而所得税的本意是对利润征税,不对成本征税。
应交税金额(M)=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Y)
应纳税所得额(X)=收入-成本
所以,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但是收入怎么计算?成本怎么计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对于普通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请专业会计按规则记账后,再按照记账结果交税。
但没有账簿或记账不清或数据不实怎么办?
还有个人的零星业务也没有记账,又怎么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47条对核定征收方法有规定。
所以,所得税的计征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查账征收是常规方式,核定征收是特殊方式。
而常见的核定征收方式又有三种。
1.1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局有专门规定,个体户可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比如规定每月交500元个人所得税,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额。
定期定额核定是直接核定M,而Y是不会改变的。
1.2 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没有记账,搞不清楚收入或成本是多少怎么办?
采用简易方式,不和你计算成本是多少,不需要用发票抵扣,给你核定一个比例,比如按照收入的10%或5%作为利润来计税,就是核定你的成本是95%或90%。
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收入的5%或10%,Y是不会改变的。
比如企业年收入500万,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万,用这5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薇娅在上海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是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这种方式的本意是对小企业采用简易方式计税,对企业和税务局都简化程序、降低计税成本。
薇娅这种高收入人群利用这种方式避税,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意图。
其实早在国税函〔2001〕84号就规定,一个人注册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合并计算的。
而年收入超过500万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允许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的方式的。
薇娅的年收入远超500万元,用这种方式避税本来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没有被发现而已。
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附件公布,报告提到:
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 15 个省分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 8 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非正常业务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请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间,把17名员工的部分薪酬通过向三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避税,但在2020年都被补税了。
1.3 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 持有10%股权的投资成本为10万元,卖出股权时给税务局报的价格是15万元,个人所得税=(15-10)*20%=1万元。
但税务局发现1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不合理,按照企业净资产计算价格应该是30万,就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
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种方式,直接核定收入,就是核定卖出价格,而税率Y是不变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低于投资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权转让价格、或低于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不合理无偿转让的,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所以,如果为了避税给税务局报低股权转让价,税务局是可以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的。
1.4 核定征收与税率
税率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税务局的规定修改。
而《税收征管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就是法律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但没规定税务局可以改变税率。
(1)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变Y。
(2)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种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变Y。
(3) 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变Y。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说适用查账征收,说的是征税方式,没有改变税率,税率原来该是多少就是多少,并不会因为这一规定而改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的税率是5%-35%,股权转让的税率是20%,分红的税率是20%,税率并不会因为新规而改变。
为什么有人说新规出台后,合伙企业持股的税率要从20%变成35%?因为他们没有正确理解规则吧。
二、两种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说的是所得税问题,而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交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国务院“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已规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也是企业,但这两种企业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按照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要搞清楚合伙企业持股怎么交税,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关。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交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财产转让所得(20%)。
这三种收入的税率和计税方式各有不同,就合伙企业持股怎么计税存在不同理解。
3.1 个人持股分红税率为20%
但有特殊优惠政策。
(1)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1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和财税〔2012〕85号有规定。
“股权道”上一篇文章有详细分析。
(2)持有新三板、北交所股票超过1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有规定。
3.3 股权转让税率为20%
有特殊优惠政策。
(1)在1997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财税字〔1998〕61号有规定。
(2)财税〔2011〕108号规定,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没有优惠。
如果上市时没报成本的,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3)新三板和北交所非原始股免交个人所得税,原始股税率为20%。
财税〔2018〕137号有规定。
(4)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有规定。
3.3 股权投资的个人所得税
(1)买卖流通股免交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非上市或非新三板股权分红税率为20%。
四、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4.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
就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和个人直接持股,分红的所得税是一样的。
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咨询,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目标公司上市之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是不是和个人直接持股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我觉得是一样的,合伙企业本身并不单独计交所得税,是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各自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计税。
但个人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实际操作方法不同,就可能会发生现官不如现管的事情。
个人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获得的分红,在分红时不交税,在卖出股票时再计算持股时间,由证券公司扣除税款,股权减持,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
而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合伙企业有单独的证券账户,并不是直接穿透到个人账户?
当上市公司分红时,是不是先分到合伙企业,再分到个人?
如果解禁满一年后的股票分红,应该不存在操作难度;但解禁期满一年之前的分红,实际上可能存在操作难度。
欢迎实操过的朋友留言说明哦。
4.2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怎么计税的问题,各地税务局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假设股权架构图如下:
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持股30%,对于乙合伙企业持股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比如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10%的股权获得100万元,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还持股20%。
100万的股权转让收入分给合伙人丁公司、C和D,所得税,按照比例丁公司分得30万、D分得20万元。这笔钱怎么交税呢?
广州和武汉税务局接电话人员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我一再和他们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都不是这么说的哦?
他们的回答是:你可以找所在区税务人员确认。
第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其他合伙人不卖。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卖掉6%股权的价格为60万元。
操作方法:
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
但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60万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1)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这个各地税务局说法一致,没有异议。
(2)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
杭州小姐姐的说法是,此时再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需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的回答都不是这样的话。
她回:你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所以,不同地方税务局、同一个税务局的不同人,对这些问题的理解都可能不同。
不同理解在于: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是交一重税还是双重税?
五、双重征税问题
先来分析是否双重征税的问题:
5.1 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发[2000]16号规定: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后,2007年第一次颁布、2018年第二次修改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按照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杭州小姐姐的解释是两重征税,不是违背了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5.2 假设双重征税
假设杭州小姐姐的回答是对的,下面来分析会出现什么情况。
如D想卖掉自己的股权,其他人的不卖,需要两步操作:
(1)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股权获得60万元,杭州小姐姐说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2)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拿到这60万元,杭州小姐姐说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就是D的这6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交两次税,先按照5%-35%交税,再按照交20%的税。
假设这个说法是正确的,正在看文章的你,先想想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交两重税吗?
第一种方法:
乙合伙企业按照60万元把甲公司6%股权卖给D,这样交一重税。
D用60万拿到的股权,再按照60万原价卖出,不用交税。
第二种方法:
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得到60万元定向归属D,交一重税。
D不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只是修改乙合伙企业协议,改变利益分配规则。
或者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价格为0元,因为他的份额已经全部拿走了。
这样就实现从交两重税变成只交一重税的转变。
可是国家设计税收规则是经过严密考虑的,能让人像吃豆腐这么容易就绕过去吗?
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才第一次公布,但在这之前难道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当然不是。在这之前是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出台的,用14年时间去试验和调整,到2007年才正式出台法律。
之前因为条件不成熟没有出台法律,制定法律、税收规则是经过严密考虑的,不可能留下这么大的空子让别人去钻。
假设杭州小姐姐的说法是对的,丁公司卖掉甲公司9%的股权获得90万元,是不是也要交两重税?
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意思是:在权责发生时记账交税,在实际拿到钱时不再记账交税。
而杭州小姐姐解释的逻辑是,权责发生时记一次,实际拿到钱时再记一次?
如果股权转让要交两重税,实际上相当于合伙企业要交所得税,既违背法律的原则和意图,在逻辑上也说不通。
我相信不需要交两重税,有些人自己理解不清,因为他们只从某句话单点片面理解,没有理解法律的整体逻辑和意图。
不重复征税原则不只体现在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方面,比如股权投资的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体现的也是不重复征税的逻辑。
因为公司从股权投资拿到的分红,在目标公司已经交了企业所得税,这笔钱回到持股企业并没投入生产,没有再次产生价值,所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不重复征税是法律的底层逻辑,不只是体现在国内的税负上,就算是在国外交过税也是不重复征收的,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六、经营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到底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这两种收入的税率是不同的。
6.1 所得税的法理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对普通收入、股权投资的分红、股权转让收入怎么计税的问题,计算方法是不同的。
(1)普通收入
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收入—全年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中的普通收入也是按照年计算,企业所得税=(全年收入—全年成本)*税率。
(2)股权投资的分红
分红,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区别于普通收入,作为特殊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分红全额计税,不存在成本扣除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的分红,金融平台,全额免税,不存在成本扣除等问题。
(3)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区别于普通收入,作为特殊处理。
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收入按单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投资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收入也按单项计算,在投资的当年不作为成本扣除,而是在卖出股权时才扣除成本后计税。
(4)归纳如下
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在计算股权投资分红或股权转让收入时,都是单独特殊处理的,并不与普通收入混合处理。
合伙企业不存在单独的所得税规则,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交税,应该遵循《个人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6.2 经营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的以下所得:
A. 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 个人来源于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D.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E.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意思是,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租赁收入为何有两种不同的税率?
下图是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截图,减持税,来看一下该如何理解法律吧:
(七)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税率为20%。
(五)经营所得,指3. 个人…承租经营以及…转租取得的所得,税率为5%-35%。
(七)的“个人出租不动产”….与(五)的“个人承租经营”、“转租取得”都是出租房子的收入,为什么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你知道这两有什么区别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逻辑足够严谨,表述足够准确的,不可能出错的。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做二房东,把别人的房子租下来后再拿去出租赚钱,这是经营行为,是转租所得,按照经营所得交税,税率为5-35%。
这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所以适用不同的税率。
本文是为了说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为什么要说租赁收入?
只是为了举例说明:如何去准确理解法律。
虽然中文字人人都认识,但不是人人都能看懂,也不是人人都能理解到位的。
比如很多人说《公司法》规定不能同股不同权,是他们自己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并不是法律不允许。
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已经采用特殊的同股不权设计了。
6.3 股权转让收入按“经营所得”的依据
认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应该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1)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不属于“经营所得”就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比如出租自己的房子与做二房东是不同性质,按照不是项目计税,是同样道理。
(2)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收入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规定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虽然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但财税〔2008〕159号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家都同意分红按照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分红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算,而是单独作为分红计税。
这不是正说明,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得收入都并入“经营所得”计算吗?
股权投资的分红按照分红单独计税,如果股权转让收入反而按照“经营所得”计税,不是完全不符合逻辑?
逻辑这东西有人可以当成废话,但设计法律本身就是在逻辑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
6.4 假设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举例如下:
在2015年,C、D、丁公司等通过乙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甲公司,共投资30万元。
其中D投资6万元,丁公司投资9万元。
2021年,乙合伙企业卖出甲公司10%股权获得100万元,按比例D分得20万元,丁公司分得30万元。
(1)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作为“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D在2015年投资6万元时,这6万元就应该作为2015年的成本扣除。
在2021年拿到20万元收入将不再作为成本扣除,而是将20万元全额作为收入计税。
而《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则在2015年投资6万元时不作为成本扣除,而是在2021年卖出股权获得收入时,扣除2015年相应的投资成本。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是税务局的文件可以改变的。
实操过的朋友,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呢?
(2)公司作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个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作为“经营所得”计税,丁公司获得的收入也是同样道理,按照普通收入计税?
按同样逻辑,2015年丁公司投资9万元时,直接作为2015年的成本扣除。
在2021年获得30万元收入时将不再扣除成本,而是全额作为收入计税?
实际上真的是这样操作的吗?
6.5 类似的例子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通过合伙企业做投资的,财税〔2019〕8号规定: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规定背后的意思:
(1)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合伙人的收入=卖出股权的收入—投资成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时不作为成本扣除,而在卖出股权再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成本)*20%
(2)如果按照年度整体核算
比如乙合伙企业2013年投资到P公司20万元,2015年卖出P公司的股权获得100万元。
2015年投资甲公司30万元,2021年卖出甲公司的股权获得300万元。
则乙合伙企业在2013年亏损20万元,不用交所得税。
2015年,卖出P公司股权收入100万元—投资甲公司成本30万元=利润70万元,所以2015年按照70万元计算交税。
D的所得为20%*70万=14万,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交税。
由于公司用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都不会按照年度整体核算,而是按照单一投资项目核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而不是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在新规出台之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股权转让收入不能并入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就是说,就算在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率计税的地方,股权转让也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而是要单独计税。
只有极少数特殊的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1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正是由于极少数地方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才有必要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吧。
这不是正好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分别计税,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吗?
结论:
1. 如果合伙企业只是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平台,合伙人的权益就是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 如果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向多家企业投资、或者股权交易、炒股等,合伙人的收益按照合伙企业年度整体核算,则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因为可能存在不同地方税务部门理解不同而操作不同,欢迎大家多转发,最好能转到税务局,上面出台更明确的规定,让大家统一操作。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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