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XX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为核心创业团队提供分担创业风险、同时享受创业收益的通道。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投资持有XX公司股权 。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金融投资,股权转让,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金融公司,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
XX、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
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公司注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篇二:员工持股平台入伙协议
XX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
本入伙协议由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的首批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新增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新增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已于XX年XX月X日签署了《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各方就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1、有限合伙的名称: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有限合伙经营场地:XX室
3、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第二条 有限合伙系于XX年XX月X日在上海注册成立的合伙制企业,_A/B/C_
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的首批合伙人已于XX年XX月
X日签订了《XX(合伙平台名称)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第三条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经首批合伙人同意,新增有限合伙人将出资
认购有限合伙的新增财产份额。
第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新增有限合伙人名册》所列明的新增有限合伙人签署本
协议及出资认购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后,即成为有限合伙人。新增有限
合伙人名单及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新增有限合伙人同意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同意接受《合伙协
议》的所有条款并受其约束。
第六条 新增有限合伙人应在XX年XX月XX日前,向有限合伙支付附件一所
列示的其所认购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所应支付的款项。
第七条 新增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该有限合伙份额,在其持有满一年后,有权选择
由普通合伙人以原价回购,其他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
XXXX公司挂牌成功后,新增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股票锁定期为一年。
如锁定期内有限合伙人离职,其所持股票中未卖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
以原价回购。
1、
2、 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及修订后的《合伙协议》,理解其内容之确切含义。 缴付至有限合伙中的出资来源合法。 第八条 新增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3、 除已明确披露并经有限合伙接受的情况外,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
有限合伙份额及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
系;新增有限合伙人已明确披露并经有限合伙接受的该等情况发
生变化之前相关出资人须征得有限合伙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并经各方签署变更的《合伙协议》之后,新增有限合伙人即
享有《合伙协议》项下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权利、承担有限合伙人的全
部义务;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XX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各
方各持有一份,有限合伙留存一份,基金备案一份,工商变更登记用
途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员工持股平台名单及持股数量表
篇三:(干货)xxx员工持股方案实例
(干货)xxx员工持股方案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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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目的是给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带上金手铐,在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从而获得股权分红及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使持股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结合,实现持股员工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共享成长收益。
一、员工持股方案
xxx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股权激励的参与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xxx管理有限公司大约20%的股权。其中,公司1-3名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其余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该有效合伙企业作为特殊目的持股主体,经营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股权管理,不涉及任何实业的生产经营。所有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需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和《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并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做出约定:
1、授予方式和金额;
2、合伙企业所分得的xxx管理有限公司的股利将按照员工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员工减持xxx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的规则。
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明
(一)有效合伙企业的法律定义
根据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任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1、有限合伙企业只需征收股东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帮助上xxx管
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合法避税。
如果采用设立公司制企业,则股东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
根据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公示经营所得缴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按35%的税率征收)。上海市现有政策走向,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实行20%税率纳税。
2、员工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持股对x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来IPO不造成障碍
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时能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开立证券账户存在一定争议。从证监会高层领导咨询得知,已经意识到合伙企业身份的特殊性,正在寻求解决办法,合伙企业可以具备开立上市公司股东账户的资格。事实上国内已有案例。
3、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实施员工持股更有利于公司对核心管理层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司40-50位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有xxx管理有限公司大约20%的股权,其中公司少数持股数量较多的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则非核心高层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所间接持有xxx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表决权
将全部归普通合伙人xxx管理有限公司少数核心高管拥有,同时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股权结构的设计一方面使公司高管以部分出资比例控制了xxx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的表决权,大大增加了核心高管实际所拥有表决权,另一方面又建立了约束机制,使核心高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关于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和其他持股方式的对比
二、关于公司经营团队的业绩目标考核与奖励
为使公司经营风险与公司骨干人员的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确保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稳定,董事会股票授予的方案基于责任、权利和业务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2011-2013财务年度经营团队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以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表1)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相挂钩;
表1
按照上述经营目标,公司经营团队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持股价格参照(表2)
表2
(上述表中的奖励比率建议在对经营团队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中体现,本方案表述在2011-2013年度如按时按量完成目标,董事会将授予经营团队的持股激励额度)
咨询电话:1316299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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