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发布之后,引起诸多关注,但似乎却又在意料之中,疯狂过后,必然是这样被全网打进的结果。
不可否认,这块肥肉,在筹划专家的“高论”掩饰之下,开发区,已大量地粗暴操作几度春秋,物极必反,被追税的案例已屡有发生。
关注一:适用范围
(1)持有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反之即不得进行核定,之前对于合伙企业限售股减持、对于股权转让等有大额投资收益的核定案例,基本上是不给机会了。
(2)看到有法律思维的专家提出来,这不对啊,这不合法啊,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如果就是“故意”地核定不完整,账册丢失事故,就是不核算账务,这时就逼着税务机关给核定,似乎这也算是一招吧,不过相信这些中介机构再给老板一阵这样的折腾,老板们就不玩了,股权减持,不被当工具使用了。不行我们提个合法性审查吧,这种规范性的文件与上位法冲突,老板们,大胆干吧。好吧,夸夸其谈者,多有其人。
(3)不过,虽然是查账征收,但并不影响依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所提出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的利股红”按20%计税的独立计缴规定。
(4)同时,依照财税[2009]8号选择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
(5)另外我们是不是可以思考,对于合伙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分配所得,并不在上述的权益性投资之内,是购买金融商品的所得,是不是仍可以争取核定了呢?小编认为,恰如“惊弓之鸟”,核定的责任在那摆着。甚至有想到用代持的方式处理行不行,那照样也会给别人带来税务计缴的麻烦。
关注二:适用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施行,之前的也并不是没有人管,只是样本与典型的问题,也有试点的处理。在此日期之后,是标准化与量化的处理。
对于之前有的,已在2021年顺利解套或捷足先登的,如何办,要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报也未尝不可,崇明招商,即后面不能再核定了,这算是算旧账,之前有过权益性投资的情形,说明身份上可疑,另外不报似乎也可以,毕竟文件是2022年开始实施,前面的跑了就不要再追了吧。
关注三:核定向财政返还退让?
好吧,核定不让搞了,那么就要点财政奖励吧,关键是高返还,高奖励,似乎日子也并不好过啊,能不能再潜规则一下,不走5-35%计税,就按20%找认的地方计缴个税,加上返还,是不是有点香还是。这明显就是违背政策的,能做不代表没有风险的做,且一定了解好风险。
再者,达成某种意向,假查账、真核定,搞个默认的计缴比例,成本费用一把胡子一把泪的搞吧。恐怕查上去就是没商量,好日子也差不多了。
再者,学习某些网红,一个火坑十个帮,查账就查账,找一帮小弟搞核定后帮支援发票计入成本费用,洗出去行不行,要是真实了,就有可行性。我害怕有的筹划专家跟小编聊合法性,啥事一扫听也就那样,还是合规为上,崇明招商,低调做点事,也是2022年的一个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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