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府办发〔202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售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三条 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章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第四条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以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导向,分类制定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五条 在主城都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在相应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主城区: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企业注册,或者投资创业1年以上;
(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在本市务工2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的。
第六条 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 在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在户口所在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内跨区县(自治县)务工经商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第三章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条 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其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章 人才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 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章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股权分红,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口统计以常住户口登记地城乡属性为依据,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主城都市区,持股平台,包括: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不含江津区域〕)和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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