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行政审批局,泰州医药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泰州市内资企业跨区(市)迁移登记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月19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本市范围内的企业迁移登记流程,降低企业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加强对迁移企业登记数据、登记档案的无缝衔接,现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内资企业跨区(市)迁移,是指在泰州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内资企业,因企业住所或企业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自愿选择登记机关的原因,在泰州市范围内跨区域进行迁移。
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企业迁移登记程序
(一)企业直接向拟迁入登记机关提交迁入、迁出登记。由拟迁入登记机关收取迁出、迁入登记申请材料,并对迁出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迁入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申请应载明公司名称、申请迁入调档事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的事项、权限、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企业申请迁入登记并符合迁入条件时,公司注册,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见附件2),通知函中需告知企业应在领取该函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迁入登记,60日内仍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该迁移登记将予撤销。
迁出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原件,由迁入登记机关放入迁出申请材料中)。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拟迁入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迁移申请的1日内,应将迁出登记申请材料和企业迁移登记流转单(附件3)邮寄至迁出登记机关。
(三)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迁出登记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迁出条件的,应5日内办理完成迁出登记。自完成迁出登记的15日内,迁出登记机关应完成企业档案的装订、扫描、归档等工作、并将准予迁出的核准文书和企业档案寄送至拟迁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在3日内向企业书面说明不能迁出的原因,退回迁出申请材料,并通知拟迁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部门。
(四)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迁移企业的准予迁出的核准文书和档案后3日内,通知企业前来办理迁入登记。如果自拟迁入登记机关开具“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60日内,拟迁入登记机关仍无法通知到该企业,或通知后该企业仍未申请办理迁入登记的,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将收到的迁移企业档案于期满后3日内通知并退还迁出登记机关;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3日内,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五)企业迁入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从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迁入登记”模块进入,完成迁入登记程序,然后从“补换照”模块进入打印出新的营业执照,完成迁入登记程序。企业迁入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从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迁入登记”模块进入,企业注册,完成迁入登记程序,金融公司,不打印新的营业执照,而后从“变更登记”模块进入,按照变更登记流程打印出新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请迁移时,迁出登记机关应全面了解拟迁移企业是否存在影响迁移的异常状态,并及时告知迁入登记机关。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加强联系和配合,确保企业迁移登记的顺利进行。
(二)迁入、迁出两地登记机关应制作企业迁移登记台账,及时记录迁移企业的迁入地址,迁入、迁出时间,迁入、迁出机关,档案送达时间,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完成迁移登记,联系人信息等,及时掌握跟踪迁移登记情况。
(三)企业向迁入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登记后,尚未完成迁入登记的过程中,确有需要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企业应当向迁入登记机关提出终止办理迁移登记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迁入机关应终止办理该企业的迁移登记,并书面通知迁出机关。档案材料已经寄出或由迁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领走的,崇明开发区,迁入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档案材料后及时寄回迁出登记机关或交由迁出登记机关注册部门工作人员带回。迁出登记机关在收到退还的档案后3日内,撤销该笔迁出登记。
(四)本规范未提及的其他事项以及超越泰州市范围内的企业迁移仍按《江苏省企业迁移登记操作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doc:1、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
2、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样式
3、企业迁移登记流转单样式
咨询电话:1316299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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