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有效发挥私募机构定价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具有积极意义。为此,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5月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18号文)、《关于做好私募机构新三板做市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40号文),对私募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有关工作进行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以下简称《评审方案》)。《评审方案》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以下简称“私募做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由于私募机构受监管程度、规范运作水平、合规意识相较于证券公司有所差距,为控制业务风险,初期采取试点方式,并适当控制试点规模,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待试点开展一段时间后适时总结试点效果,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2.哪些私募机构可申请开展做市业务试点?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私募机构申请从事做市业务试点应按何种程序办理?
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私募机构可从事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备案前,私募机构应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以下简称“专业评审”);通过专业评审的,全国股转系统将与其签署业务协议,向其出具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4.私募机构应如何申请专业评审?
私募机构可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自《评审方案》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专业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书、业务实施方案等内容。
5.全国股转公司如何组织开展专业评审?
《评审方案》规范了全国股转公司组织专业评审的原则、组织、内容、程序等。一是评审原则。专业评审工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发区,评审标准以可量化指标为主,确保无自由裁量空间。二是评审组织。全国股转公司设立跨单位的评审工作小组,由评审工作小组承担评审工作具体事宜;评审专家由证监会私募部、公众公司部,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结算公司等5家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三是评审程序及内容。为降低市场成本,避免私募机构浪费资源投入,专业评审分为申请材料评审及现场验收两个环节。未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机构无须实质开展做市业务技术准备;在现场验收前,通过材料评审的申请人须完成相应业务、技术准备,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组织的上线测试。材料评审中,评审专家主要对申请材料及业务制度的完备性、申请条件的充分性等进行评分;现场验收中,评审专家将对有关申请机构业务技术实际准备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6.全国股转公司对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试点有何特殊安排?
按照监管一致性原则,私募机构享有与证券公司类做市商同等权利、义务,股权分红,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私募机构业务运营特点做出了以下差异化安排:一是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二是为防范利益冲突,金融公司,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三是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金融投资,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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