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系列教材 隋平 已阅148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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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一)什么叫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园区招商,股份是其基本构成单位,所以,私募基金,我们也称之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二)公司资本的三项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和,并且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由于各国经济状况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具体保障制度有:(1)限制股份的不适当发行与交易。例如,禁止以低于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随意回购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接受股份持有人以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质押品;等等。(2)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3)实行公积金提取制度。(4)实行盈余分配制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变动。资本维持原则强调公司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一致的资本,是动态的维护;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是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是静态的维护。
(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且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资本变动后,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关于增加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增加公司的股份总数。
公司增资的方式有:
(1)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4)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5)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公司债转换为公司股份等。
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资的,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关于减少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的原因有大致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公司剩余闲置资本过多,为提高资本利润率而减资;二是因为公司经营亏损而减资。
减资的方法主要有减少股份数额、减少每股面值,崇明开发区,或同时减少股份数额和每股面值。但是,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生效后,如果是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者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如果是因亏损而减资,则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销股份。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关于股份的含义
股份大致有以下三层含义:
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③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关于股份的特点
股份一般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且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②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③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④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如《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分红税,《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份的分派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比例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三)股份的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
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
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
公司回收股份的情况:(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股份的设质
股份的设质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份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摘自:隋平著《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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