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726号
夏百杨:
上诉人广州方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简称方雅合伙企业)、新余智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简称智雅合伙企业)、新余高新区宪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简称宪君合伙企业)、张秋艳、郭秀明、张有文(以上六上诉人简称方雅合伙企业等六人)与被上诉人周杰、原审第三人夏百杨、广州煦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煦雅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0726号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税收扶持,持股减持,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方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智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宪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秋艳、郭秀明、张有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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